8月22日晚间,两个月前被证监会立案的泉为科技(300716.SZ)公告,收到了广东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告知书。
告知书显示,泉为科技公告的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其中2019年虚增业务收入5.57亿元、营业成本5.52亿元,分别占当期报告记载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的21.4%、23.36%;2020年半年度虚增业务收入3.44亿元、营业成本3.4亿元,分别占当期报告记载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的28.97%、30.33%。
具体而言,2019年8月至2020年6月,泉为科技原控股子公司广东国立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立供应链”,现已更名为“广东粤立能源有限公司”)开展以船运方式交易的二甲苯贸易业务。经柯永进等人介绍,国立供应链与茂名市茂南钻达化工有限公司、上海邦尧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广东中谦石化有限公司、茂名市富达石油有限公司、上海创集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上海翼匡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金鑫银汇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珠海润盛达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等8家供应商签订二甲苯采购合同,开展38批次交易。
(相关资料图)
采购合同签订当日,国立供应链与冠兴石化(海南)有限公司、广东钻达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广西黄河能源有限公司、广西六祺投资有限公司、方宇石化(海南)有限公司等5家客户签订二甲苯销售合同,货品、数量与对应采购合同完全一致,约定货物由上述客户自提。同日,国立供应链作为托运人,供应商作为付款方,与相关船运公司签订租船合同,采购和销售的货物运输均由同一船运公司在同一航次中完成。
告知书中显示,上述供应商和客户存在明显异常关系,租船合同、运输单据虚假,采购、销售环节均无货物实际交付航运运输,购销货款存在资金循环情况。国立供应链开展上述业务时经营范围不包括危险化学品,主动要求柯永进同时为供应商和客户提供担保,明知相关交易多个环节明显异常,仍将上述业务按照内销产品销售业务模式全额确认营业收入,虚增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
广东证监局认为,泉为科技公告的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涉嫌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对此,广东证监局拟决定对泉为科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同时,拟决定对相关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合计240万元。
维权索赔征集已经正式开始:
根据《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平台维权律师认为泉为科技(300716.SZ)的维权征集区间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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