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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符合医疗事故法定构成要件才能定性为医疗事故。医疗机构存有过错,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才属于医疗事故。如果与患者的人身损害后果不存在因果关系的,也不属于医疗事故。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